《条例》仅12条、近1900字,将为“中国锰都”生态治理开出法治新方。《条例》首创“全生命周期”责任机制,明确探矿、采矿等13类主体为修复义务人,历史遗留废弃矿由县政府兜底;引入“代履行”制度,6部门可强制修复并追偿费用,破解“新官不理旧账”难题;建立渝黔湘三地执法司法协作机制,破解“跨界污染无人管”困局。
此外,实践中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也写入了《条例》,如:土石料综合利用、生态修复后的土地开发利用,这些都有力地助力矿山生态修复与农业产业融合发展,推动历史遗留矿山“生态疤痕”变成“绿水青山”,在此基础上再造“金山银山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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